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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应商未现场踏勘也可参与政采
发布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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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无法满足需求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执行。《通知》强调,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文件,包括认真做好工程设计、细化量化工程清单、合理设置资质条件、合理确定评审因素、强化违约风险管控、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采购评审活动,严格规范评审范围,公平提供现场踏勘机会,采购人不得以未参加现场踏勘为由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要规范竞争性磋商(谈判)报价程序,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行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采购等。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强化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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