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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将推行“评定分离”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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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暂行办法》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一是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二是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暂行办法》指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中,定标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一是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二是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三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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